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第十八条第一款:“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开云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月加强全民健身宣传,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竞赛、指导、咨询等主题活动。”
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国家开云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科学健身。”
1.【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开展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反兴奋剂教育。”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