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飞速发展,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合作纠纷逐渐增长,成为文娱领域法律争议的高发类型。本文旨在系统分析双方签署经纪约及解约过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通过梳理司法判例,明确双方权责边界,为主播(尤其是新人主播)规避签约及解约陷阱、依法维权、降低法律风险提供实操指引。
(一)认定为合作或经纪关系(行业主流):双方基于《经纪合同》或《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法院通常认为此类合同兼具委托、行纪、服务、劳动等多种性质,属于综合性无名合同。
王某系网络主播,其在网络平台创建并运营自媒体账号。2020年3月,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约定:王某授权北京某传媒公司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王某主要收入为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王某的保底费用和提成根据月交易金额确定,北京某传媒公司将收入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由双方按比例分成,王某有权对收入分配结算提出异议;王某应当按照北京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该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着重对收益分配部分作了对其有利的修改。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按照双方约定参与运营自媒体账号,其每月收入并不固定,收入多少取决于双方合作经营的平台广告收入。合同签订后,王某的自媒体账号由其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共同运营管理,粉丝量由签订合同前的近百万逐步涨至400万。此外,王某在北京某传媒公司推荐下参与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对于有关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立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劳动管理,判定平台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从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北京某传媒公司未对网络主播王某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而言:
第一,根据北京某传媒公司与王某订立的经纪合同,王某应当按照北京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但王某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因此,虽然北京某传媒公司可以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这并不属于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管理,而是王某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二,王某对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协商权和议价权。王某在与北京某传媒公司订立协议的过程中,着重对收益的分配比例等核心内容进行谈判议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且约定分成的收益分配方式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
第三,从合同目的和kaiyun登录入口内容看,双方合作本意是通过北京某传媒公司的孵化,进一步提升王某在自媒体平台的艺术、表演、广告、平面形象影响力和知名度,继而通过王某独立参与商业活动获取相应广告收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关经纪事项、报酬及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要素内容。
综上,北京某传媒公司与旗下网络主播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劳动管理所要求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依法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二)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公司对主播进行严格的人身、组织和经济从属性管理(如固定坐班、考勤、底薪、规章制度约束),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主播解约可能涉及劳动仲裁,公司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案例: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2025)苏01民终10396号】
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某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等。崔某熙系高校应届毕业生,经七某传媒公司运营人员介绍入职该公司。2024年6月1日,七某传媒公司(甲方)与崔某熙(乙方)签订《某平台直播艺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直播、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线下娱乐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乙方应按甲方安排及要求进行工作,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演艺或直播内容。
合同期限内乙方所有收益,由甲、乙双方共享。每月按照实际到账收入,乙方分成30%(包括各种礼物以及平台奖励等),甲方提供保底人民币6000元(币种下同),自合作第1个月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保底期内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5个有效直播天数(一天内连续直播1小时以上为有效直播时长,一天直播1小时以上为1个有效直播天数,如出现挂机等行为,则视为无效时长),每月不少于20条以上播放量过100的短视频更新。乙方有效直播时长不足合同约定的,甲方不支付任何直播补贴。
协议签订后,崔某熙使用其本人ID“心某熙”在某平台开展直播活动,七某传媒公司为其提供食宿。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崔某熙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左右。2024年11月底,崔某熙提出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七某传媒公司认为,崔某熙在双方合作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七某传媒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对于用工单位通过承揽、合作等方式规避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用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真实法律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崔某熙用来“合作”的平台账号仅为七某传媒公司开展直播活动使用,直播内容由七某传媒公司确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演艺或直播内容”;
第二,崔某熙工作时间、工作量均受到七某传媒公司严格控制,直播时间和直播时长相对固定,工作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并由七某传媒公司进行考核管理;
第三,崔某熙作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对于收入协商议价能力较弱,不能决定或者改变“合作”价格,实际获得的收入相对固定,存在对七某传媒公司经济上的从属性。综合考虑认定七某传媒公司已对崔某熙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不能以“合作协议”否认该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订的“经纪约”或合作协议,其核心条款是双方权益的基础,需关注如下权利义务内容:
已有粉丝基础的主播:合同期多为3-5年,利于MCN机构进行长期规划与资源倾斜。
合作期限的不同关系到各方的权利义务,如违约后果、分成比例、提前解约的违约成本等。
(二)合作范围:独家还是非独家,明确主播的演艺事业/直播活动是否独家授权给MCN机构。
(三)收入分配与支付:明确平台收益(打赏、广告分成、补贴)、商业活动收入、电商收入、版权授权等各类收入的具体分成比例、计算方式、支付条件(如达到最低直播时长、内容要求等)和结算周期。
2、保底 + 分成:MCN机构承诺底薪,超出部分按比例分。底薪多为保障性条款,双方均可自主决定合作事宜,不存在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
3、阶梯分成:粉丝 / GMV (表示在一定时间段内成交的商品总金额,是衡量电商平台或企业交易规模的重要指标)达标后比例调整。
4、成本与费用承担:清晰列出哪些成本(如内容制作、推广投入、团队工资、场地费等)由何方承担,以及是否在收入分配前扣除(“成本抵扣”)或由各自承担。
1、资源投入:承诺提供的扶持,如包装、流量推广、内容策划、技能培训、供应链支持、商务资源对接、维权、账号运营等。
1、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平台规则及MCN机构的合理管理制度(如直播时长、频率、内容主题、质量标准、配合宣传及商务合作等)。
2、竞业禁止:在合作期间及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从事与合同约定相竞争的活动,或与竞争平台/机构合作。
关乎主播核心资产的控制权,需明确约定主播的社交媒体、直播平台账号(实名 / 非实名)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的归属,同时确定解约后该账号如何处理。
主播陈婷(化名)和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建立的陈婷实名或艺名或其他与陈婷相关联的网络平台账号,在相关新媒体网络平台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均归属某品牌管理公司所有。双方签订合同后,陈婷便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某品牌公司为该账号提供网络推广、宣传服务,增加该账号浏览量、点击量、粉丝数量等,该公司旗下其他主播亦为其进行推广。
半年后,双方因直播收益问题产生纠纷,某品牌管理公司要求陈婷停播,但陈婷仍使用该账号继续直播。其间,该品牌管理公司发现陈婷在某短视频平台还有一个账号,并用该账号注册了网店,网店认证的公司在陈婷丈夫名下。后因双方协商未果,某品牌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婷所使用的两个短视频账号归某品牌管理公司所有。陈婷则称短视频账号有极强的个人属性,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粉丝喜爱程度密不可分,故认为两个账号应当归自己所有。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短视频账号的权属问题,实质上是此类账号所代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问题。根据社交软件的相关协议,短视频账号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短视频平台公司。
但值得注意的是,账号使用权的获取是通过注册过程实现的。一旦账号注册完成,用户便享有该账号本身所赋予的使用权,以及通过用户的使用和经营行为所衍生出的财产性内容,如流量、粉丝和店铺收益等。
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案涉两个短视频账号,应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某品牌管理公司与陈婷已明确约定了短视频账号使用权的归属,且某品牌管理公司也依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即案涉账号的推广义务,两个短视频账号的使用权应依约归属于某品牌管理公司。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个短视频账号使用权归属某品牌管理公司。
法官提醒:在涉及虚拟财产如网络账号等问题时,应当明确权属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于个人而言,不应轻易将个人身份信息用于他人或公司的账号认证;对于公司而言,应当与员工签署明确的书面合同,规定账号的使用期限和权属等问题。
2022年9月9日,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签订《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抖音平台电子商务销售渠道的运营推广。葛某飞将其抖音平台账号“某某爱美食”(UID:18***663)交予某启文化传媒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飞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葛某飞负责产品拍摄、图片美工等。葛某飞账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归双方共同所有(所有权双方各占50%)。合同约定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保密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失计算。同时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无法继续,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
2023年5月15日,某启文化传媒公司运营人员刘某龙离职,由员工张某接管案涉账号运营服务。次日,葛某飞提出解除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的合作合同,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未同意。同月,葛某飞从案涉账号登录设备上将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剔除,不再与其合作,并将抖音号“某某爱美食”预留的对接商户微信号变更为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已离职员工刘某龙,案涉抖音名称“某某爱美食”更名为“某某美食记”。
5月16日后,葛某飞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对后续视频剪辑等运营事项仍进行了沟通。同年6月16日,葛某飞向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员工张某发送信息,再次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合作协议,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仍未同意。
因前述账号运营产生纠纷,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以葛某飞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葛某飞于2023年5月起私自更改账号密码,并拒绝归还当月账号运营收益,且违反保密约定将账号交于第三人运营,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账号的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认定账号的归属。当账号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特征,人身属性不强,权属变更不会导致其经济价值丧失或严重贬损的时候,可以依法判决该账号不归主播所有。
第一,用户在服务商的相关平台注册并使用账号并不直接与服务商共同享有该账号的所有权,而仅享有相关使用权益。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虽在合作协议中对于一方违约后的账号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但实际指向的是作为用户在平台上正常使用该账号的权利。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葛某飞主张上述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审理法院认为该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且双方对该条款的约定并未排除葛某飞权利,故对葛某飞该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从账号人身属性看,案涉账号并未形成以葛某飞为主的个人IP。案涉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飞本人出现,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性。
第三,案涉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后期投流、推广等运营服务密不可分。某启文化传媒公司的运营和投资增加了账号的市场价值。因此,案涉账号经济属性强于人身属性,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账号归属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葛某飞应向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交付账号密码并协助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对账号中绑定、认证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1)注册目的与实际运营情况:若账号虽以个人名义注册,但系在公司安排下为履行职务而使用,且由公司主导运营、推广并承担成本,则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虚拟财产 。
(2)账号的人身依附性:若内容高度依赖主播个人形象、才艺或风格(如出镜直播、独特人设),法院倾向于认为账号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归主播所有更合理,并由其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
(3)投入与收益情况:公司若在账号涨粉、品牌合作、流量投放等方面投入大量资源,其财产性贡献会被重点考量,支持账号归公司或双方共享权益 。
(4)诚信与公平原则:法院还会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防止一方不当得利 。
创客公司与张翔于2017年12月18日自愿签署《IP孵化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7日。协议签署后,张翔从素人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视频博主,全网账号粉丝数量超过3000万。后双方产生解约纠纷。
关于账号的归属问题,创客公司和张翔分别主张案涉网络账号归其所有,实为要求确认有权以账号“用户”身份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对于账号的使用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协议约定、账号注册使用情况、平台规则等因素予以判断。
本案中,首先,案涉《IP孵化合作协议》虽约定了创客公司拥有该协议项下合作成果的全部无形资产及衍生权利,但并未对协议解除或终止时账号的归属权问题予以明确约定。其次,就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而言,创客公司明确表示案涉账号均非其注册,系由张翔注册;张翔认可其中部分账号系由其本人实名注册。因创客公司与张翔签订涉案协议,故张翔基于合作协议安排将相关权利让渡给创客公司。
应该看到,网络直播经济具有自身的特点,创客公司通过对网络账号的运营、投入,可积累大量粉丝、实现流量变现,并与主播共享收益,这是网络账号最核心的财产价值。因此,创客公司基于其投入对账号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但结合双方关于创作过程的陈述可知,相关账号的内容创作亦高度依赖于主播,账号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的创作、形象和用户喜爱密不可分,故创客公司并非独立享有账号的财产利益。
再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并且规定了账号的转让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
综合案涉账号的注册、运营及创作情况,并参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协议对于账号权属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涉网络账号已与主播个人身份信息相绑定,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相关网络账号的使用权益归属主播个人。
1、明确直播内容、短视频、音频、图片、文案 、音乐等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通常归MCN机构或双方共有),主播保留署名权。
2、商标 / 专利:明确合作期间申请的与主播 IP 相关的商标、专利等权利归属。
3、商业秘密:直播话术、运营数据、粉丝信息、供应链资源等正常为MCN机构商业秘密,主播负有保密义务。
4、主播肖像、姓名(含艺名)、声音、表演者权等授权使用范围(平台、地域、期限、使用方式、转授权、解约后收回规则等)。
1、约定解除:明确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单方解除合同,如MCN机构出现如下常见违约行为,主播可约定单方解约:
(1)分成与保底收入违约:MCN机构拖欠、克扣主播的分成款项或承诺的保底收入,这是最常见的纠纷点;
(2)服务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核心支持、约定资源,如未落实流量扶持、专业培训,或未能对接有效商业资源;
(3)权益违约:擅自处分主播的直播账号、肖像权、姓名权、声音权、知识产权等核心权益;强制要求主播从事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等;
(4)运营违约:因选品不严、虚假宣传等商业化运营失误,导致主播声誉受损或被第三方追偿。
(1)擅自停播或“跳槽”:合同期内无故停止直播,或未经许可转入其他MCN机构、平台直播;
(2)违反独家约定:在非授权平台直播,或发布与合作竞品相关的内容;未经MCN机构同意,承接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商业推广活动等;
(3)内容违规:直播内容涉黄、涉暴、虚假带货,发布不实言论,导致账号被处罚、封禁,或致使MCN机构被平台追责;
(4)拒不配合履行义务:不服从MCN机构的合理工作安排,如拒绝参与必要的商业活动、培训等。
2、任意解除权:主播是否享有类似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
(1)违约金:这是最核心、风险最高的条款,MCN机构经常通过“非委托合同”的定性、约定高额违约金等方式限制主播单方解约。违约金金额的计算(如固定高额数额或按主播过去收入的一定倍数)应具备一定合理性,过高部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但仍是主播的重大负担。
(2)损失赔偿:除了违约金,MCN机构还可能主张其实际投入的成本、预期利益损失等。
多数主播纠纷源于签约前未核实主体资质,尤其是新手主播、在校大学生。主播需核实经纪公司是否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文化经纪、直播服务,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多起主播解约诉讼等不良记录,避免与空壳公司、违规机构签约,导致后续维权无门。
(二)警惕长期的“独家经纪合约”“全约合约”:此类合约通常限制主播在合同期内及解约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平台直播、不得自行接单,期限动辄3-5年,新手主播需谨慎约定合约期限,避免长期绑定且无保底收益。
(三)警惕“诈骗型经纪公司”:部分公司以“高薪保底”“快速成名”为诱饵,实则设下连环套,如:
(四)仔细核对查看经纪约或者合作协议核心条款,拒绝签订空白合约、模糊条款合约,所有口头承诺务必以书面形式体现。
(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直播时长、短视频更新条数等任务,投入足够精力用于演艺活动。在发布个人隐私信息、立场观点时,提前通知MCN机构,避免损害双方名誉。MCN机构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提供服务,及时发送催款函或律师函,保留相关证据。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时,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 咨询专业律师:此类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金额可能巨大,强烈建议在签署前由熟悉文娱、劳动、公司等领域的律师审核。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经验丰富的文娱、劳动、公司法领域法律专业人才,很乐意为各当事人提供事前预防、事中事后对接处理等各项法律服务。
解约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纠纷的高发环节,核心争议集中在主播单方解约是否违约、违约金是否合理、MCN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结合司法判例拆解分析:
2023年2月9日,原告邓州市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简称盛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段某(合同乙方)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双方合作期限自2023年2月10日至2026年5月10日止。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同时协议也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签约后,段某根据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者发布影音视频。直播中,公司负责人对段某的活动进行指导,要求其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等,段某拒绝公司的指导意见,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停播,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盛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关于乙方(指段某)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中第四条载明“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段某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盛某传媒公司无视段某已婚的事实仍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合大众审美情趣,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网络文明,在影响主播身心健康的同时,也违反了段某的真实意思表达,违约在先。段某多次表示为此事产生家庭矛盾,不愿意因此影响家庭,对盛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无果后进行停播,该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盛某传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合同约定,其违约行为在先,无权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俞女士与某MCN公司签署《独家代理协议》,约定由该公司独家代理俞女士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双方对代理权限、粉丝数量对应等级及分成比例、违约金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5年。协议签订之后的1年多内,MCN公司将俞女士纳入旗下达人名录,定期向合作方发送包含俞女士在内的旗下达人名单及报价的刊例,同时,通过微信群向包含俞女士在内的达人推送平台话题、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期间,MCN公司共计为俞女士接洽商业订单15笔,并支付相应报酬。后俞女士自行接洽部分其他商务订单并产生收益。两年后,俞女士以MCN公司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要求MCN公司解除协议。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解除后,MCN公司认为,俞女士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独家代理协议》的约定,对此前两年俞女士自行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收取15%服务费,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俞女士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结合《代理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程度、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成本情况、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综合考量酌定:俞女士支付MCN公司违约金60万元,MCN公司支付俞女士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
(1)优先协商,柔性退出:以“职业规划调整”“健康原因”等非对抗性理由提出解约,争取友好签订书面解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终止、账号交接、收益结算等事项 。
A、核对合同履行状态: 检查自己是否已履行直播时长、频率、内容等基本义务,避免因自身违约在先而丧失谈判主动权;
B、评估MCN机构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若对方存在未支付分成、未提供承诺资源(如流量扶持、培训等)、强迫发布违规内容等情况,可作为依法解约的有力依据。
A、避免“直接停播”式解约:单方面停止直播极易被认定为违约行为,构成对方索赔的直接证据。即使决定解约,也应保持最低限度履约,直至达成书面协议或启动法律程序;
B、书面通知优先,避免口头承诺:所有解约意向必须通过微信文字、邮件、纸质函件等可追溯方式传达;
D、善用舆论但谨慎操作:若MCN机构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如胁迫、欺诈),可通过社交媒体适度曝光,但需确保事实准确,避免侵犯名誉权反被追责。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合作,本质是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合作,而非单方压榨与依附。主播在与MCN机构签署经纪约或合作协议及解约时需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MCN机构也需合规运营,摒弃短视逐利行为,唯有双方权责对等、诚信履约,才能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摆脱纠纷频发的困境,实现健康、长效、合规发展。
特朗普称若发现中国向伊朗提供武器,将对华加征50%关税,外交部:必将坚决反制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温馨、冯歆然)近日有媒体报道说,美国总统特朗普就中国向伊朗提供武器的报道表示,如果发现中国向伊朗提供武器,美国将对华加征50%的关税。
前言特朗普前脚宣布封锁霍尔木兹海峡,后脚就挨了一记响亮的耳光。一艘被美国制裁了整整三年的中国油轮,在封锁令生效第一天,大摇大摆从美军舰队眼皮子底下穿了过去。美军没动手,还专门发声明解释。伊朗外交官直接发帖嘲讽。这场封锁大戏,开演不到24小时就成了大型翻车现场。
有房出租的朋友要注意了,今天讲述的是一种专门针对房东的新骗局。家住成都的罗女士刚在网上把出租店铺的信息发出,就有人联系,而且仅凭着几句网上交流,就爽快地支付了2000元订金。可谁知,这“好租客”差点骗走房东罗女士价值60万元的黄金。
#伊朗公布战损 :39艘商船遭袭并沉没 110艘传统渔船被毁 另导致20名海员死亡 超3000名平民死亡 包括277名学生 逾12.5万处民用设施、339家医院、857所学校及32所大学被毁 约300万人流离失所 其中50万人无家可归
灵活的脚,对整个人都太关键了,简单说就是:脚是全身的地基,灵活=稳、轻、不伤。 1. 走路、跑步更稳更省力 - 脚踝灵活,落地时能缓冲,减少膝盖、腰的冲击 - 脚趾会发力,走路不拖沓,跑步更轻快 - 不容易崴脚、扭脚,平衡感更好 2. 保护膝盖和腰 很多膝盖疼、腰痛,根源都在脚: - 脚僵硬→走路姿势变形→膝盖受力不均→磨损疼痛 - 脚踝灵活,能帮身体“卸力”,腰和腿都轻松很多 3. 体态和气质都不一样 - 脚灵活,站姿更挺拔,不会含胸驼背 - 走路轻盈,不笨重,整个人看起来更精神 - 练瑜伽、跳舞、健身时,动作更标准、更好看 4. 年纪大了更安全 - 脚灵活,平衡力好,不容易摔倒 - 减少足底筋膜炎、足跟痛、小腿抽筋 简单总结: 脚越灵活,人越轻盈;脚越僵硬,全身越累。 #居家锻炼 #根基 #足 #脚趾
【不臭脚】水晶拖鞋女款夏透气防臭居家软底防滑PVC休闲耐磨平底#时尚透明拖鞋 #透明拖鞋 #凉拖鞋 #脚宽脚胖都可以 #女士水晶透明塑料凉拖鞋
世乒赛团体赛将于本月28日在英国伦敦打响,目前各支球队都在积极备战。4月14日,日本乒乓球队在东京进行了公开训练,训练间隙张本智和等选手接受了日本媒体采访,在采访中,张本智和表达了对本届世乒赛团体赛的期盼。
46岁罗志祥在家中猝死?经纪人回应:他早上去打球了 强调罗志祥状态正常
4月14日,“46岁罗志祥在家中猝死”话题登上热搜,其经纪人于当天午间明确否认:“他早上去打球了”,并强调罗志祥状态正常。
最近刷手机总能刷到各种运势相关的内容,其实一开始我都不信的,划过去就完了,从来不会往心里去,毕竟这些东西大多都是挑好听的讲,换谁都能套上几句。之前熬大夜刷内容的时候,无意间刷到一段说属鼠的要记住一个日子,刚好我家里有亲近的人是属鼠的,就忍不住停下来多看了两眼。
这两天,白羊“家里要出事”的话题又刷屏,大家不是怕,是被戳到了。评论有人说太准了,家里已经吵翻,也有人回怼,别被博主制造焦虑。可话题兜兜转转,还是那个问题,为什么最容易吵的是家里人?先把时间线这段档期,家宅运起伏会很明显。
朋友们好,我是摩萨大叔。今天这篇,给白羊座的朋友。四月过了快一半。前半个月是你的生日月,你可能一直在冲、在拼、在往前跑。你开了很多头,做了很多事,也发了很多火。但从今天开始,下半个月的能量不一样了。你的生日月快结束了,太阳准备离开白羊座。这意味着:你该从“冲”切换到“收”了。